上海地表水 (上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28日发布了《上海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DB31/T 1293-2020)。该标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境内所有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沟渠等。不适用于饮用水源地、受污染严重的水域和特殊保护水域。
水质分类
根据水体的用途和保护目标,本标准将上海市地表水分三类:
- I类水:适合于饮用水的源水地,保护珍稀水生生物繁衍生息。
- II类水:适合于游泳、水上运动和鱼类繁殖。
- III类水:适合于一般工业、农业和风景游览。
水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不同水质类别的地表水水质标准。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指标 | 水质类别 | ||
---|---|---|---|
I类 | II类 | III类 | |
pH值 | 6.5-8.5 | 6.5-8.5 | 6.0-9.0 |
溶解性氧(mg/L) | ≥5.0 | ≥4.0 | ≥2.0 |
化学需氧量(COD)(mg/L) | ≤10 | ≤15 | ≤20 |
生化需氧量(BOD 5 )(mg/L) | ≤3 | ≤4 | ≤6 |
氨氮(mg/L) | ≤0.5 | ≤1.0 | ≤1.5 |
总氮(mg/L) | ≤1.0 | ≤1.5 | ≤2.0 |
总磷(mg/L) | ≤0.02 | ≤0.03 | ≤0.05 |
挥发性酚(mg/L) | ≤0.002 | ≤0.005 | ≤0.01 |
石油类(mg/L) | ≤0.05 | ≤0.10 | ≤0.15 |
大肠菌群(个/100mL) | ≤200 | ≤1000 | ≤5000 |
监控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地表水质量监测的频率、地点和方法。监测频率根据水质类别和保护目标而定。监测地点应覆盖不同类型的水体和主要污染源。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实施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治,确保地表水水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法律追究。
本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保护上海市地表水环境,改善水生态系统,为市民提供健康宜居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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