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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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制定目的在于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上市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
第三条 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 已依法公开募集股份,且已发行股份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 已连续三年盈利,且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
- 已建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已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 已聘请符合本所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 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上市申请
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 上市申请报告书;
- 发行人章程;
-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证明;
- 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审核程序
本所收到发行人提交的上市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程序包括:
- 形式审查;
- 实质审查;
- 听证和复核;
- 审核决定。
第六条 上市决定
本所对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后,应当做出上市决定。上市决定包括:
- 批准上市;
- 暂缓上市;
- 拒绝上市。
第七条 上市后监管
发行人上市后,应当遵守本所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本所的监管。监管内容包括:
- 信息披露;
- 内部控制;
- 公司治理;
- 证券交易;
-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律责任
发行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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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警示函;
- 采取限制交易措施;
- 暂停上市;
- 撤销上市;
- 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附则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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