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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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条例》制定。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活动。
  • 第三条 政府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采购方式

  • 第四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招标公告)
  • 第五条 公开招标适用于竞争充分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
  • 第六条 邀请招标适用于竞争性较强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
  •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难以明确采购需求的商品、工程和服务采购。
  • 第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特定情况下没有其他供应商可以提供与采购需求相符合的商品、工程和服务。

第三章 采购程序

  • 第九条 需求提出。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预算和技术要求。
  • 第十条 采购计划。政府采购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方式、采购规模、采购时间表和采购预算。
  •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采购计划、采购内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和投标要求。
  • 第十二条 投标。供应商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中标后不履行合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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