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体育的最新规定 (教育部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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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体育的最新规定 (教育部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 教育部关于体育的新规定教育部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引言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教育部制定了《教育部关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处理意见》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第二条 体罚,是指学校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及其他教育服务人员,对学生实施的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其他形式的伤害身体的行为。第三条 变相体罚,是指学校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职工及其他教育服务人员,在教育活动中对学生实施的变相体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罚站、罚跑、罚抄、罚跪等体罚方式;(二)辱骂、恐吓、威胁等精神伤害;(三)剥夺学生正常学习或休息的时间;(四)要求学生做与教育无关的劳动和活动;(五)其他侵犯学生人身尊严和健康权益的行为。第二章 处理原则第四条 处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则:(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二)坚持依法办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三)注重预防教育,遏制体罚变形体罚现象;(四)加强监督管理,形成长效机制。第三章 处理程序第五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收到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投诉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程序。第六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成立调查小组,对投诉或举报的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第七条 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报告后,及时召开反馈会议,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第四章 具体处理措施第八条 对实施体罚的学生,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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