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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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货币、债券、股票、票据、汇票等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第二条 外汇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统一管理、集中领导
  • 依法管理、严格执法
  • 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 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和货币稳定
  • 便利对外经济活动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外汇的职能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地方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外汇收支管理

第四条 居民和非居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外汇收支。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买卖外汇。

第五条 居民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居民的外汇收入结汇为人民币。非居民的外汇收入可以存入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结汇为人民币。

第六条 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外汇的,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外汇。

第三章 外汇兑换管理

第七条 外汇兑换应当通过外汇指定银行或者外汇兑换机构办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兑换外汇。

第八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汇兑换业务。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兑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外汇兑换业务管理制度,防止洗钱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 外汇市场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九条 国家外汇市场由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经纪机构组成。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参与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经纪机构应当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需要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对开立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使用外汇账户。外汇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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