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汇局 杨永 (上海外汇局杨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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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汇局 杨永 (上海外汇局杨勇判决)

上海外汇局杨永判决

2023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外汇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杨永受贿、贪污、隐瞒境外存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杨永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亿余元、港币3200万余元、美元200万元。其中,人民币1.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港币3000万元、美元200万元已退赃。

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杨永利用担任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贪污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200万余元,用于个人开支。

2018年,被告人杨永为逃避我国对境外资产的监管,隐瞒本人在境外开设账户且有资产,在登记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境外存款信息时,未如实申报本人在新加坡花旗银行开设的账户并存放20万美元。经查,杨永隐瞒存款是因购买并在新加坡购置房产所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杨永隐瞒境外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杨永受贿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贪污所得财物已全部追缴并责令退赔,其隐匿的境外存款已全部上缴国库。杨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的宣判,再次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和加强新时代党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坚定决心。不断完善和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着力防范金融领域腐败风险,坚决惩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信心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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