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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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为规范房地产转让市场,保护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1.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2.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是指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3.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二章 转让主体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房地产转让的主体。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让房地产,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转让。
  3. 转让人应当具有被转让房地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4. 受让人应当具有购买房地产的资格和付款能力。

第三章 转让合同

  1.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 当事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 转让的房地产基本情况
    • 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 交房日期及方式
    • 违约责任
    • 争议解决方式
  2. 房地产转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转让价格

  1. 房地产转让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2. 房地产转让价格应当合理合法。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售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售价。
  3. 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方式和违约责任。

第五章 转让税费

  1. 房地产转让应当缴纳下列税费:
    • 契税
    • 印花税
    • 增值税
    • 个人所得税
  2. 税费的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转让方应当在转让前向受让方提供税费清单。

第六章 交房验收

  1. 转让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将房地产交付受让人。
  2. 受让人应当在收到房地产后及时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重点检查房地产的质量、面积、设施设备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3. 如果房地产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受让人可以拒收房地产或者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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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当事人一方违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
    • 支付违约金
    • 承担损害赔偿
    • 解除合同
  3.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

第八章 争议解决

  1.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调解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可以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3. 人民法院受理房地产转让纠纷案件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九章 附则

  1. 本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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