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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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
第二条股票上市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上市义务。
第二章 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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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且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 主营业务突出,行业地位领先,市场竞争力强;
- 股本结构合理,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比例过高等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形;
-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 符合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上市申请
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
上市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上市申请书;
- 招股说明书;
- 财务报告;
- 其他本所要求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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