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汇局杨永宣判结果 (上海外汇局杨永案件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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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汇局杨永案件最新进展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原副局长杨永受贿、贪污一案。被告人杨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永利用担任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70余万元。其中,受贿1840余万元,贪污93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永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详情
受贿罪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永在担任上海市外汇管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40余万元。具体包括:
- 为他人提供外汇额度,收受他人人民币300余万元。
- 为他人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收受他人人民币500余万元。
- 为他人提供外汇监管政策咨询,收受他人人民币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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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杨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30余万元。具体包括:
- 贪污上海市外汇管理局的公款人民币500余万元。
- 贪污上海市外汇管理局所属企业上海外汇交易中心的公款人民币430余万元。
案件影响
上海外汇局杨永受贿、贪污一案的宣判,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该案件也说明,腐败分子不管职位多高,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该案件的宣判,体现了国家对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也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自觉抵制腐败诱惑,始终保持廉洁自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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