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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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条例》制定,旨在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在采购商品、服务和工程项目中的活动。

第三条 原则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效率的原则,做到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竞争充分、择优选择。

第四条 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下列采购方式:

  1. 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3. 竞争性谈判
  4. 单一来源采购
  5. 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制定采购计划
  2. 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函
  3. 组织投标或谈判
  4. 评标或评审
  5. 定标或授予合同
  6. 签订合同
  7. 验收
  8. 支付

第六条 采购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促进政府采购规范运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 社会监督组织和全体公民有权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举报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由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处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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