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官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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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官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改善,提高人口素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管理,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体系。第二章 生育服务第四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第五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第六条 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第七条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晚婚晚育、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手术等对象给予奖励或者优待。第八条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待。第九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第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第三章 生育节育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避孕节育。第十三条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第十四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第十六条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待。第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条件的晚婚晚育、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手术等对象给予奖励或者优待。第四章 人口管理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依法申报人口信息。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户口登记。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出生、死亡登记。第二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和管理人口信息系统。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举报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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