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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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制定。

第一章 总则

  1.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外汇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2. 外汇管理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管理、风险为本、简便高效的原则。
  3.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外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1.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2.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对开户单位和个人的外汇收入、支出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
  3. 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外汇指定银行申报外汇收支情况。

第三章 外汇收支管理

  1.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2.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外汇。
  3. 单位和个人对外汇收支应当真实、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外汇兑换管理

  1. 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兑换应当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局的规定开展外汇兑换业务。
  3.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兑换外汇。

第五章 外汇市场管理

  1. 外汇市场应当按照外汇局的规定建立和运行。
  2.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 外汇市场交易参与者应当依法合规经营。
国家外汇管理条例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第六章 外汇违法行为处罚

  1. 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外汇局或者地方外汇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外汇局或者地方外汇局可以吊销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外汇账户。
  2. 造成国家外汇储备损失的,外汇局或者地方外汇局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外汇局或者地方外汇局可以处以罚款。
  3.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外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条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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