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如何退还 (上海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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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条件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房产税:
- 纳税人出售自用住房且取得新购住房的;
- 纳税人赠与自用住房且取得新购住房的;
- 纳税人继承自用住房且取得新购住房的;
- 纳税人自用住房被拆迁或灭失的;
- 纳税人因单位搬迁或工作变动需要外迁且出售自用住房的;
- 纳税人因医疗、教育等特殊原因需要外迁且出售自用住房的;
- 其他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的情形。
退还金额
退还金额为纳税人已缴纳的房产税中与新购住房面积相对应的部分。
退还申请
纳税人可以在出售、赠与、继承、拆迁、灭失、外迁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退还申请。
退还申请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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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还申请表;
-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 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 原房产税缴纳凭证;
- 新购住房的购买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
- 其他相关材料。
征收标准
征收范围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在上海市范围内拥有住房的下列单位和个人为房产税纳税人:
- 中国居民;
- 外国企业和境外机构;
- 在上海市工作且连续居住满180天的境外个人;
- 其他依法应当缴纳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对象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纳税人拥有的下列住房:
- 居住区房;
- 别墅、排屋;
- 公寓房;
- 其他有居住功能的房屋。
免征范围
以下住房免征房产税:
- 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
-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
- 纳税人因拆迁安置而取得的住房;
- 人口拆迁改造中纳税人自筹资金建设的住房;
- 其他依法免征房产税的住房。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评估方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税率
房产税的税率为0.6%。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纳税期限和方式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方式为银行代扣代缴。
温馨提示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出售自用住房且取得新购住房的,可以申请退还此前已缴纳的房产税。退还金额为纳税人已缴纳的房产税中与新购住房面积相对应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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