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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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凡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夫妻,在子女16周岁前,同单位或者同居住地的街(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应当每人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解释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是由国家颁发给符合独生子女政策的夫妻的证书,证明其生有一名子女并承诺不再生育。
  • 奖励费:是对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夫妻给予的经济奖励,用于改善其生活水平和抚养子女的费用。
  • 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具体金额和发放方式。

领取条件

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子女未满16周岁夫妇同单位或同居住地

领取方式

符合条件的夫妻可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街(镇)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夫妻户口本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单位或政府部门将按规定发放奖励费。

其他规定

奖励费发放至子女16周岁止。夫妻双方均符合领取条件的,可同时领取奖励费。奖励费不得重复领取。对恶意隐瞒生育情况或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夫妻,将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费并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官网)

意义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通过给予经济奖励,缓解独生子女父母的抚养压力,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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