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官网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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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海市实际,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了贯彻落实党的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

  1. 本法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指对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及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关系的计划、指导和管理。
  2. 本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人口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综合措施,实现人口均衡发展和全面进步。
  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6.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进行。
  7.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维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权益。
  8. 新闻媒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舆论环境。

第二章 计划生育

  1.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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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1.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举办未成年人结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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