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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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一章 总则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律)
  1. 本法的任务是促进本市人口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维护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有序进行。
  2.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本市各级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3. 本市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一管理、社会化服务、综合治理的机制。

第二章 计划生育

  1. 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批准。
  2. 符合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国家规定的奖励或者优惠。
  3. 禁止非婚生育,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
  4. 禁止性别选择,禁止利用医学技术进行性别鉴定,但因疾病诊断和治疗的需要除外。
  5. 禁止强迫、引诱未成年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或者采取避孕措施。

第三章 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教育和服务

  1.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科学生育观念。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服务网络,为育龄夫妇提供安全、有效、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3.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加计划生育服务活动,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章 行政管理

  1.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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