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2011年前与父母共有的算吗 (上海房产税2024征收标准)
上海房产税2011年前与父母共有的算吗?
根据上海市《房产税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下列房屋征收房产税:
- 个人拥有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房、自建房、公房等);
- 个人拥有的,用于非居住的房屋(如出租房、办公房、商业用房等)。
对于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如果在2011年1月1日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房屋用途为居住用途,那么该房屋不属于房产税征收范围。
上海房产税2024征收标准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府规〔2023〕66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房屋类型 | 税率 |
---|---|
普通住房 | 0.6% |
非普通住房 | 1.0% |
其中,普通住房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房:
- 建筑面积140平方米及以下的,且不可分割转让的;
- 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及以下的;
- 住宅用地土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
非普通住房是指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包括:
- 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可分割转让的住房;
- 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 住宅用地土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
其他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房产税征收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例如:
- 同一纳税人拥有多套房屋的,按照各套房屋的计税余值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再将各套房屋的应纳税额合计为应纳税额;
- 纳税人出售或者赠与房屋取得收入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因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力缴纳房产税的,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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